(2016)豫0526民初4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许会斌与缑新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会斌,缑新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6民初4509号原告许会斌,男,1991年2月10日生,汉族。被告缑新喜,男,1974年5月18日生,汉族。原告许会斌诉被告缑新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被告缑新喜依法偿还原告借款12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4月份,被告缑新喜曾向原告许会斌借款12000元。2016年2月5日,被告缑新喜向原告许会斌出具借据一张,载明:“今借到现金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缑新喜2016年2月5号2月30日还”,未约定利息。该款后经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被告缑新喜依法应负偿还责任,并按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缑新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缑新喜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许会斌借款人民币1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缑新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康素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长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