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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0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任斌与厉志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斌,厉志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0656号原告:任斌。被告:厉志友。原告任斌与被告厉志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3万元自2012年8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4年1月24日为10200元,此后仍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万元自2012年9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9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8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2年9月16日前归还,利息未作约定。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还。本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厉志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任斌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2年9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厉志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剑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