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7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秋桂与谢中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桂,谢中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7771号原告:陈秋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锋,苍南县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中才。原告陈秋桂与被告谢中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陈秋桂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秋桂撤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计147.5元,由陈秋桂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葱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秋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