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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7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秋桂与谢中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桂,谢中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7771号原告:陈秋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锋,苍南县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中才。原告陈秋桂与被告谢中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陈秋桂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秋桂撤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计147.5元,由陈秋桂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葱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秋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