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32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黄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32民初468号原告:黄某,女,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身份证号码:×××1224。委托代理人:欧月华,男,系广东杰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男,汉族,住乳源瑶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4110。委托代理人:陈善源,男,系广东瑶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志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欧月华、被告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善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共同生育小孩。二、是否有离婚协议:无。三、是否存在可准予离婚的情形:无。四、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情况:无。五、属于夫妻共同所��的财产情况:无。六、属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情况:无。七、属于夫妻共同所负债务情况:无。八、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情况:原告于××××年××月××日与案外人宋家红生育一男孩取名宋某,原被告结婚后原告携子共同居住。九、影响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情况:无。十、在婚姻中的过错及离婚损害赔偿情况:无。十一、是否需要经济帮助等其他情况:无。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无。十三、原告诉讼请求:1、与被告离婚;2、原告与案外人生育的小孩宋某由原告抚养;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十四、被告答辩意见: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裁决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5月间在粤北人民医院住院时经被告父亲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自愿���记结婚。因此,原、被告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婚姻基础。只要双方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相互帮助,互相信任,妥善处理好家庭事务,原、被告夫妻感情是有和好的可能,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潘某离婚。本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志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卫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