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民初2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枣阳市金盆担保有限公司与黄飞、刘合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阳市金盆担保有限公司,黄飞,刘合琴,黄正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2424号原告枣阳市金盆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人民路17号。法定代表人牛学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柯玉林,枣阳市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飞,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住枣阳市。被告刘合琴,女,1970年11月30日出生,住枣阳市。被告黄正强,男,1961年9月8日出生,住枣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枣阳市金盆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黄飞、刘合琴、黄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枣阳市金盆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阳市金盆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枣阳市金盆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段钦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