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03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观钦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观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3民初493号原告罗观钦,男,汉族,现住湛江市麻章区,身份证号码:×××3814。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法定代表人梁辉,总经理。原告罗观钦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有权处分,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观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7元,减半收取59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唐 宁审 判 员 吴嘉嘉人民陪审员 梁钟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詹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803民初424号原告湛江市富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石头村正路28号。法定代表人陈龙军。被告陈华荣,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南山镇人民政府宿舍第00015号,身份证号码:440825197612140755。被告林彩荣,女,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南山镇人民政府宿舍第00015号,身份证号码:440825197211081766。原告湛江市富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华荣、林彩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有权处分,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富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69元,减半收取123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唐宁审判员吴嘉嘉人民陪审员梁钟和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詹通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