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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初3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项旭新与洪惠连、谢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旭新,洪惠连,谢星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3007号原告:项旭新。被告:洪惠连。被告:谢星亮。原告项旭新诉被告洪惠连、谢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项旭新负担。审 判 员  邱 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夏剑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