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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6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志勇与陈风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勇,陈风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909号原告:李志勇,男,汉族,1963年2月2日出生。被告:陈风胜,男,汉族,1966年12月29日出生。原告李志勇诉被告陈风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李志勇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李志勇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志勇负担。审 判 长  唐向辉代理审判员  耿 立人民陪审员  何 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