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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冬霞与刘世强、郝雨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冬霞,刘世强,郝雨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752号申请执行人赵冬霞,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刘世强,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郝雨星,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冬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世强、郝雨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赵冬霞申请本院终结(2014)鄂托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鄂托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继 宏审判员 呼格 吉其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