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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2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859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张某,1951年5月5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贾晓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