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2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859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张某,1951年5月5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贾晓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