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00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孙超与程爱民、韦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超,程爱民,韦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0965号原告:孙超,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沈炳松,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一帆,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爱民,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告:韦连,女,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大街330号2幢402-406室。代表人:赵剑华,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虎,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超诉被告程爱民、韦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原告孙超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孙超负担。审 判 长 陈 广代理审判员 韦英俏人民陪审员 杜丽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