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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终6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葛恒玉与上海迪亚零售有限公司、上海力加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恒玉,上海迪亚零售有限公司,上海力加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2民终62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恒玉,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迪亚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FRANCISCOJAVIERLACALLEVILLALON,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君玉,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力加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白冰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嘉琴,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葛恒玉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迪亚零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亚公司”)、被上诉人上海力加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加力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民初3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葛恒玉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判决,要求改判迪亚公司、力加力公司支付葛恒玉:1、2015年9月26日至9月29日期间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43.60元;2、2015年度年休假工资差额2,960.93元;3、2013年9月20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601.44元;4、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替代工资2,300元;5、2015年9月3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57.70元;6、2015年7月1日至9月13日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工资1,030.80元;7、2015年8月26日至9月25日期间的最低工资差额30元;8、上述期间拖欠克扣工资的500%的赔偿金37,617.35元。事实和理由:葛恒玉在2015年7月、8月、9月均有加班,8月26日至9月13日没有休息过。葛恒玉可享受15天的年休假,但公司只给了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2015年9月26日至9��29日葛恒玉休息是对之前加班的补休,所以该期间工资应支付给葛恒玉。请求支持葛恒玉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迪亚公司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葛恒玉的上诉无依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力加力公司辩称,同意迪亚公司的意见,要求驳回葛恒玉的上诉,维持原判。葛恒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迪亚公司、力加力公司支付:1、2015年9月26日至9月29日期间工资343.60元;2、2015年度年休假工资差额2,960.93元;3、2013年9月20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601.44元;4、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替代工资2,300元;5、2015年9月3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57.70元;6、2015年7月1日至9月13日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工资1,030.80元;7、2015年8月26日至9月25日期间的最低工资差额30元;8、上述期间拖欠克扣工资的500%的赔偿金37,617.35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葛恒玉和力加力公司曾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有效期限为2013年9月16日至2015年9月29日,葛恒玉被安排至迪亚公司从事店员岗位工作,税前月工资为2012元(含国家规定的各类补贴);力加力公司每月10日向葛恒玉支付上月的劳动报酬。此后葛恒玉被力加力公司派往至迪亚公司担任店员。葛恒玉正常工作至2015年9月13日。同月14日起,葛恒玉被安排休假。同月28日力加力公司书面通知葛恒玉因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同月29日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同年11月16日,葛恒玉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迪亚公司、力加力公司支付:1、2015年9月26日至9月29日期间的工资343.60元;2、2015年度年休假工资差额2,960.93元;3、2013年9月20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工资601.44元;4、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替���工资2,300元;5、2015年9月3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57.70元;6、2015年7月1日至9月13日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工资1,030.80元;7、2015年8月26日至9月25日期间的最低工资差额30元;8、2013年9月16日至2015年9月29日期间拖欠工资500%赔偿金37,617.35元。2016年2月2日该仲裁委员会裁决未支持葛恒玉所有申诉请求。现葛恒玉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另查明: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准予迪亚公司2013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超市营业员岗位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审法院又查明:力加力公司支付葛恒玉2015年9月工资(含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2,938.33元。上述事实,由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考勤表、通知、决定书等证据材料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佐证。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葛恒玉无证据证明力加力公司每月发放前一个月26日至上月25日期间的工资,且2015年9月工资高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故其要求迪亚公司、力加力公司支付2015年9月26日至9月29日期间的工资343.60元、2015年8月26日至9月25日期间最低工资差额30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均不予支持。二、葛恒玉2015年1月1日至9月29日应当享受年休假11天,葛恒玉2015年9月14日至29日已经享受上述假期,故葛恒玉要求迪亚公司、力加力公司再行支付2015年度年休假工资差额2,960.93元的诉讼请求,并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三、葛恒玉工作的岗位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存在双休日加班,故葛恒玉要求迪亚公司、力加力公司支付2013年9月20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5年7月1日至9月13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葛恒玉未向一审法院提供对于2015年7月1日至9月13日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曾申请仲裁的相关证据,故该部分诉讼请求因未经仲裁裁决,不予处理。2015年9月3日全国放假1天,迪亚公司已经按照200%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故葛恒玉要求迪亚公司、力加力公司支付2015年9月3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57.7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四、葛恒玉和迪亚公司为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迪亚公司不需要提前30日通知,故葛恒玉要求迪亚公司、力加力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替代工资2,300元的诉讼请求,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五、葛恒玉要求迪亚公司、力加力公司支付拖欠克扣工资500%赔偿金37,617.35元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葛恒玉要求上海迪亚零售有限公司、上海力加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9月26日至9月29日期间的工资343.6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葛恒玉要求上海迪亚零售有限公司、上海力加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度年休假工资差额2,960.93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葛恒玉要求上海迪亚零售有限公司、上海力加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9月20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工资601.44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四、葛恒玉要求上海迪亚零售有限公司、上海力加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替代工资2,3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五、葛恒玉要求上海迪亚零售有限公司、上海力加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9月3日的法定节假��加班工资257.7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六、葛恒玉要求上海迪亚零售有限公司、上海力加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7月1日至9月13日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七、葛恒玉要求上海迪亚零售有限公司、上海力加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8月26日至9月25日期间的最低工资差额3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八、葛恒玉要求上海迪亚零售有限公司、上海力加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期间拖欠克扣工资500%赔偿金37,617.35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葛恒玉所在工作岗位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故葛恒玉主张双休日加班工资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葛恒玉要求迪亚公司、力加力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认为其2015年9月14日至同年9月29日是对之前加班的调休,并非休年休假。对此,葛恒玉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故一审法院认定葛恒玉已经享受了年休假无不当,葛恒玉要求迪亚公司、力加力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葛恒玉主张的2015年9月26日至同年9月29日期间的工资、最低工资差额、2015年9月3日加班工资、提前通知替代金、赔偿金等,一审法院对此均已作了详尽的阐述,理由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葛恒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郭征海审判员  易苏苏审判员  浦 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