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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81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广西佰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西五鸿建设集团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佰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81民初419号原告:广西佰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法定代表人,黄戈,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法定代表人,蔡立宗。原告广西佰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广西佰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佰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立案当天即以通过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佰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494元,减半收取5247元,由原告广西佰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桂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权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