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781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与彭信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彭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1执4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住所地邵武市。代表人张玉华,行长。被执行人彭信,男,196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邵武××沿山中学教师,住邵武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彭信信用卡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5)邵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另经多次向各金融部门、国土、住建、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就发现的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进行查封。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5)邵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刘军伟执行员  杨雪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惠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