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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刘楠与河南安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楠,河南安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1828号原告刘楠,女,汉族,1981年9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马飞,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佳佳,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安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交通路65号4号楼308-313号。法定代表人弓永伟。原告刘楠与被告河南安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至2015年原告分次支付被告购房款15万元,用于购买被告开发的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南、零二八公路西“卧龙公馆”项目房屋。被告口头承诺于2015年5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原告,但由于被告内部股东矛盾,至今被告仍未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未交付房屋,并拒绝返还原告购房款。后经原告了解,被告出售的“卧龙公馆”房屋无合法合规手续,不符合商品房出售条件,不能向社会公开销售。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5万元。本院认���,经查原告没有提供证据材料证明是在被告合法经营场所与被告工作人员签订的购房合同,也不能证明房款的收取人是被告工作人员;再查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卧龙公馆房屋认购合同》上加盖的公司印章和加盖名称“封学功”的私章均不予认可,认为公司印章为私刻和“封学功”不是被告工作人员。经本院书面辨认该印章与被告提供的印章样材明显不一致。我院调取的河南安源置业有限公司工商档案显示封学功于2011年8月29日将股份转让于弓永伟并办理了工商登记。故原告的款项系他人涉嫌实施骗取犯罪行为后占为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原���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全额退还原告刘楠。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军波审判员  刘煜伟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颜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