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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民初2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讷河市兴旺鄂温克族乡人民政府与刘洪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讷河市兴旺鄂温克族乡人民政府,刘洪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2473号原告:讷河市兴旺鄂温克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兴旺乡。法定代表人:于龙江,该乡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国兴,黑龙江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洪生,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原告讷河市兴旺鄂温克族乡人民政府诉被告刘洪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原告讷河市兴旺鄂温克族乡人民政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讷河市兴旺鄂温克族乡人民政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讷河市兴旺鄂温克族乡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高永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