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刑终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刑终79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2015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刚、刘婕,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川1803刑初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俸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刘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名山区城区道路恢复重建工程爆破施工期间,王某甲及其家人多次以工程爆破施工对自家房屋的安全有隐患为由阻碍施工。其间,名山区蒙阳镇政府及蒙阳派出所多次劝阻并做相关工作。2015年12月24日,王某甲及其家人见施工方又将开始实施爆破作业,遂再次到作业现场堵塞炮眼阻止施工,王某甲的次子王某乙对在现场维持开展施工作业的名山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工作人员恶言辱骂和用泥土击打。现场人员见事态恶化无法开展作业,赓即向名山区蒙阳镇党委书记李某某报告,李某某迅速组织镇干部10余人前往施工现场维护施工秩序,并会同在场的执勤民警对王某甲及其家人开展劝导、疏离工作。但王某甲及其家人情绪激动,不听劝阻,仍滞留现场阻止施工,继续恶言辱骂、威胁和拉扯现场劝阻人员。其间,李某某被拉扯倒地后,王某甲又挥舞拳头进行殴打。现场一片混乱,无法正常施工作业。在执勤民警依法将王某甲等人带离现场后,事态才得以控制。李某某受伤后入院治疗,诊断为:右手无名指中节指骨近端骨折、脑震荡、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015年12月24日,王某甲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民警当场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王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原判认为,王某甲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以被告人王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上诉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王某甲主观上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超越了其职权,不具有执行公务的表象,不符合妨害公务的客体要件;原判认定王某甲将李某某打伤证据不足;王某甲的行为属防卫。应改判王某甲无罪。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建议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5年12月24日,王某甲以工程爆破施工对其房屋有安全隐患为由阻止名山区城区道路恢复重建工程施工,名山区蒙阳镇党委书记李某某组织镇干部十余人前往施工现场维护施工秩序,并会同在场的执勤民警对王某甲及其家人开展劝导、疏离工作中,王某甲不听劝阻,与其家人辱骂、威胁、拉扯劝阻人员并殴打李某某,致使施工无法进行、李某某受伤。王某甲被带回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的事实清楚,并有经一、二审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案件的来源,王某甲系被现场带到公安机关。2.户籍证明,证明王某甲的身份。3.雅安市名山城区道路恢复重建工程爆破施工作业审批相关资料,证明四川中瑞工程爆破有限公司对雅安市名山区城区道路恢复重建工程进行爆破施工合法有效。4.来访记录、书记信箱信件、接报警登记表,证明王某甲及其家人多次阻挠施工。5.名山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干部执行公务证明、干部身份证明、蒙阳镇政府干部执行职务证明、干部身份证明,证明2015年12月24日,名山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工作人员汪某甲、吴某某、万某某、周某某在皇茶大道二期重点建设工程取土爆破现场执行施工安全维护公务。2015年12月24日下午3时左右,因王某甲全家阻挠皇茶大道二期重点建设工程爆破施工,蒙阳镇政府干部李某某、陈某某、姜某等十余人前往皇茶大道取土现场进行劝导和维护施工秩序。6.雅安市名山区中医院疾病证明、病历报告,证明2015年12月24日,李某某入院治疗的伤情为右手无名指中节指骨近端骨折,脑震荡、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位于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皇茶大道料场,料场离王家大院(王某甲家)约100米远。8.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照片人员信息,证明周某某经过混合辨认,确认2015年12月24日在现场用泥土击打汪某甲的男子是王某乙。9.现场录像视频光盘、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12月24日,王某甲及其家人在施工现场阻挠施工,出警民警及蒙阳镇政府工作人员前往维持现场秩序,王某甲及其家人对维持现场秩序的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恶言辱骂,并与现场工作人员发生抓扯,且王某甲使用拳头殴打了李某某。10.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李某某作为名山区蒙阳镇党委书记,得知王姓一家人在皇茶大道二期施工现场阻止施工,曾经组织城建、蒙阳镇政府、施工方研究处置方案,并安排高某某副镇长前往王家做工作。12月24日下午2点过,李某某接到汪某甲电话称王某甲一家人又在施工现场阻挠施工,且汪某甲被打后,赓即组织蒙阳镇政府干部前往现场处置阻工事件,维持施工秩序,并组织镇干部和现场公安人员对现场进行清场,在清理现场过程中,王某甲及其家人不听劝阻,冲击现场,与蒙阳镇政府干部发生抓扯,期间李某某被人从后面推倒在地用拳头殴打,事件处置完毕后李某某入院治疗,被诊断为头部血肿,右手无名指骨折。1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王某甲一家人多次以皇茶大道二期取土爆破工程影响其房屋为由阻碍现场施工,蒙阳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对他及其家人进行劝阻并做解释工作。2015年12月24日,王某甲及其家人再次阻工,陈某某作为名山区蒙阳镇政府镇长,安排蒙阳镇政府武装部长骆某组织了十多名政府工作人员一起前往工地维护施工秩序。在处置事件的过程中,王某甲及其家人强行冲入警察设置的警戒线,且辱骂、抓扯、殴打现场的政府工作人员,自己的脸也被抓伤了。12.证人成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24日15时许,蒙阳镇政府组织干部前往皇茶大道二期施工现场处置王某甲及其家人阻挠施工事件,维护施工秩序,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现场已经被迫停工了,工作人员在对王某甲及其家人开展协调解释期间,王某甲及其家人不但不听劝阻,还辱骂、威胁、抓扯镇政府工作人员,王某甲还用拳头殴打李某某。13.证人骆某的证言,证明皇茶大道二期取土工程受到王某甲及其家人的阻工,施工之前王某甲家人也到蒙阳镇政府找过领导,蒙阳镇政府工作人员也前往王某甲家做过相关工作,明确告知王家房屋不在爆破危险范围之内,施工方也承诺对爆破造成的损失负责。2015年12月24日下午2点40分,骆某接到蒙阳镇政府陈某某和李某某的通知,称皇茶大道取土工地有人阻工,要求前往现场劝导当事人。蒙阳镇政府工作人员前往现场劝导王某甲及其家人离开警戒区域时,王某甲及其家人辱骂、威胁、拉扯现场工作人员,其间王某甲用拳头殴打李某某,还用石块准备砸自己,因石块被抢未得逞。14.证人汪某甲的证言,证明其系名山区城乡规划和住房保障局局长,皇茶大道二期取土工程是名山区灾后重建重点工程,该工程的爆破是经过了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登记审批的,施工单位、蒙阳镇政府、住建局多次前往开展相关解释工作,爆破单位将方案、安全措施、审批要点都给这家人看过,并且施工方也出具了承诺书。2015年12月24日,汪某甲接城建局副局长吴某某报告称,“王家大院”农家乐老板及其家人在皇茶大道二期取土爆破工程施工现场堵塞炮眼阻碍施工,汪某甲向其分管领导李某某报告此事后即赶往现场处置该事件,到达现场后因爆破眼被堵塞,汪某甲即拿出手机摄像取证,遭到王某乙的辱骂,继而发生口角,后来王某乙从地上捡起岩石扔出打在汪某甲的左胸,后又丢出一块岩石打在汪某甲后脑。1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张某某系中瑞公司工人,负责工程爆破安全。皇茶大道二期工程爆破施工的爆破设计方案是经过审批了的,爆破是不会对房屋造成影响和损害的,但该工程多次受到王家人的阻工,蒙阳镇书记组织相关人员会商后,张某某、蒙阳镇高副镇长、住建局万站长一起到王家协商达成协议由施工方出具承诺书,后在送达承诺书时王某甲反悔。2015年12月24日,该住户人员再次来到施工现场堵塞爆破眼阻止施工,施工方被迫停工,并报了警。警察和政府工作人员赶到后,王某甲及其家人和前往处置协调该事件的政府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并抓扯起来。16.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明高某某系蒙阳镇政府副镇长。皇茶大道二期取土施工遭到王某甲及其家人阻工后,12月22日,李某某组织蒙阳镇、住建局、施工方进行会商,要求施工方进行技术改进,确保王家大院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12月22日,镇政府的高某某、康某某、汪某乙、住建局的吴某某、万某某、施工方人员到王某甲家开展协调工作,并与王某甲达成协议由施工方出具承诺,保证房屋损坏由施工方负责;次日,镇政府的康某某、住建局以及施工方去送承诺书时王某甲拒收,要求蒙阳镇政府也出具承诺;24日,王某甲及其家人在现场阻工,蒙阳镇政府接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维护施工,高某某到达现场后听说李某某被打受伤入院。17.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吴某某系名山区城乡规划和住房保障局副局长。2015年12月24日下午14时许,王家人再次阻止皇茶大道二期取土工程施工,皇茶大道二期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汪某甲接到自己的电话后,前往现场进行协调处置,到达现场后汪某甲用手机对王家人阻挠施工的行为进行摄像,遭到王家人的辱骂,后来王家小儿子从地上先后捡起两块土块打在汪某甲的左胸和后脑部,后来吴某某和汪某甲一起前往医院,吴某某再到达现场后阻工人员已被带离现场。18.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周某某系名山区城乡规划和住房保障局驾驶员。2015年12月24日下午3时许,皇茶大道市民服务中心旁边的工地被阻挠施工,周某某和汪某甲到工地去了解情况,汪某甲到达现场后被阻工人员辱骂,汪某甲拿出手机对阻工行为进行摄像取证,被其中一个阻工的王家大院小伙子从地上捡起带泥土的石块打到左边胸部和后脑。19.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明王某丙系王某甲长子。王某丙及家人以皇茶大道二期取土爆破距离自家房屋太近为由,将爆破孔堵塞阻止施工。2015年12月24日,施工方在实施爆破时,王某丙及其家人前往现场阻工,期间有一个中年男子(汪某甲)在现场摄像,王某乙捡起地上泥土先后两次打了该男子,后来警察和蒙阳镇政府领导来到现场,并拉起了警戒线,王某丙的爸妈想进警戒线去阻止施工,并和政府工作人员拉扯起来,其父母被拉扯倒地后,场面开始混乱起来,后李某某说受伤了。20.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王某乙系王某甲次子。2015年12月24日,施工队在距王某乙家不远处开展爆破施工,中午12点过,王某乙和王某丙、朱某某到施工现场回填爆破孔阻止施工方施工,期间王某乙看见一男子在用手机摄像,王某乙和该男子发生口角,并从地上捡起泥土打在该男子的肩膀和后脑勺位置。过了不久王某乙见政府工作人员和其父母发生抓扯,就辱骂政府工作人员。21.证人代某某的证言,证明代某某系王某甲之妻。2015年12月24日吃了午饭后,代某某及其家人以皇茶大道爆破施工会影响其自家房屋安全为由,前往施工现场堵塞爆破孔阻止施工,并与政府工作人员发生抓扯。2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明朱某某系王某甲儿媳。皇茶大道二期工程爆破取土使朱某某女儿受到惊吓,且损害其自家厨房,朱某某担心非法爆破影响其自家房屋,先后向雅安市委书记信箱写信,到蒙阳镇政府、区政府信访办反映情况,蒙阳镇政府和蒙阳派出所曾派人前往朱某某家协调过此事。2015年12月24日中午,施工方再次准备施工时,朱某某一家人到现场回填爆破孔阻挠施工,其间朱某某及其家人与蒙阳镇政府工作人员和特警发生抓扯。24.上诉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皇茶大道二期工程爆破施工期间,王某甲及其家人担心爆破影响自家房屋安全,前往施工现场堵塞爆破孔阻挠施工,其间施工方找王某甲协商并出具承诺书,但王某甲见没有蒙阳镇政府的盖章就没有同意。2015年12月24日,施工方在现场准备再次实施爆破施工时,王某甲及其家人到施工现场回填爆破孔阻挠施工,王某乙与一政府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并从地上捡起泥土打在那人后脑上。过了不久,蒙阳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和公安特警来了,并设置了警戒线,让继续爆破,王某甲及家人和现场维护施工秩序的政府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和抓扯,王某甲打了其中一个男子一耳光。以上证据能形成锁链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针对上诉人及辩护人关于王某甲不构成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蒙阳镇人民政府系国家机关,其对辖区范围内发生阻挠施工事件派员处置,系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并未超越职权范围;根据在案证据显示,王某甲在镇政府工作人员前来处置时,其明知政府工作人员的身份及目的,不听劝阻而对政府工作人员辱骂、拉扯、殴打,致施工工作无法进行及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受伤。因此,王某甲主观上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客观上不但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同时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伤害。王某甲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本案镇政府工作人员是在执行公务中依法处置王某甲及其家人阻挠施工事件,不属不法侵害,辩护人所提“属防卫”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检察机关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严 宏代理审判员 黄 敏代理审判员 刘海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琳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