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执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何立新与蔡品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立新,蔡品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191号申请执行人何立新(曾用名何立),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蔡品德,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申请执行人何立新与被执行人蔡品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长县民初字第4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立新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蔡品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偿还何立新借款本金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610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梁 军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