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艳文与被申请人张林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艳文,张林奎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财保30号申请人:王艳文,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委*组。被申请人:张林奎,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X村*组。申请人王艳文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林奎所有的黑XX号迪马牌小型越野客车的车籍档案进行查封。申请人王艳文已向本院提供权利人为孟某某、坐落于鸡西市鸡冠区X小区X楼X号、不动产权证号为X号、建筑面积为74.74平方米的私有房屋一户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艳文提交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林奎所有的、车牌号为XX号迪马牌小型越野客车的车籍档案。期限为二年;二、查封申请人王艳文提供担保的权利人为孟某某、坐落于鸡西市鸡冠区X小区X楼X号、不动产权证号为X号、建筑面积为74.74平方米的私有房屋的房籍档案。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桂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茂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