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2民初2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惠州市惠城区珑玛五金交化批发部与博罗县裕安水电装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惠城区珑玛五金交化批发部,博罗县裕安水电装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1322民初2647号原告惠州市惠城区珑玛五金交化批发部。住所地:惠州市惠州大道汤泉段**号。经营者杨乐新。委托代理人杨可衡,系杨乐新的妻子。被告博罗县裕安水电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浪头村二队沙梨园(土名)(城郊工商所侧)。负责人王玉洪。委托代理人李红,系公司会计人员。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惠州市惠城区珑玛五金交化批发部诉被告博罗县裕安水电装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审理。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55779.3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确认被告博罗县裕安水电装修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惠州市惠城区珑玛五金交化批发部关于《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LM1602221)的货款334379.32元,截止到2016年9月10日的违约金为33438元。以上共计:367817.32元。该款被告博罗县裕安水电装修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由被告直接转账到原告工行账户(开户行:惠州工商银行小金支行,账号:62×××26,户名:杨可衡)。二、本案原告己预交的诉讼费3318元由被告负担,本院不予退还。被告于2016年9月1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该款由被告一次性直接转账到原告以上的账户。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事项。本调解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陈晓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颍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