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7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张书燕与彭纪法、李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燕,彭纪法,李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27民初1053号原告张书燕,农民。被告彭纪法,农民。被告李友,农民。原告张书燕诉被告彭纪法、李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书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纪法、李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书燕诉称:2015年2月10日,被告以家庭生活急需现金为由,向我借现金10000元,并向我出具了借条一份,同时向我保证同年4月10日前如数偿还。第二被告李友为此笔借款自愿担保。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履行偿还义务。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2、被告承担涉诉费用。被告彭纪法未答辩。被告李友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0日,被告彭纪法向原告张书燕借款现金10000元,并约定2015年4月10日前还清。被告李友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但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及期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原告于2016年4月6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的当庭陈述、借条记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彭纪法向原告张书燕借款现金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借款期限已过,原告张书燕要求被告彭纪法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没有约定担保方式,被告李友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应自2015年4月11日至2015年10月10日。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李友主张权利,被告李友免除保证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李友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彭纪法、李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纪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张书燕借款本金10000元;被告李友不承担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彭纪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晓强人民陪审员 刘其知人民陪审员 黄同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