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执17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沈中仁与孙如军、朱文干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中仁,孙如军,朱文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17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中仁。被执行人孙如军。被执行人朱文干。申请执行人沈中仁与被执行人孙如军、朱文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924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孙如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沈中仁支付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9%计算);被执行人朱文干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孙如军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5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文干与其妻孙如琴名下的房产已被查封,暂无法变现。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朱文干与其妻孙如琴名下的房产已被查封,暂无法变现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4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杨文涛审 判 员 张晓剑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昌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