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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刑更1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学军犯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刑更1808号罪犯王学军,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监狱。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港刑初字第009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学军犯盗窃罪、职务侵占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2月10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连刑二终字第0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月26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2)通中刑执字第0920号、(2014)通中刑执字第1001号刑事裁定,共对其减刑二年五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王学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王学军减刑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学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无财产刑履行能力,财产刑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家庭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王学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学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五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9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汉军审判员  郭德萍审判员  施素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世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