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段世君与张先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世君,张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445号申请执行人段世君。被执行人张先红。关于申请执行人段世君与被执行人张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4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先红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乔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