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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马海欢申请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海欢,佟晓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6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海欢,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路洲(马海欢之父),男,1934年10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佟晓宣,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马海欢因与被申请人佟晓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6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海欢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借款未约定利息故申请人不应支付利息,因此请求本院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结合现有证据综合评判认定申请人应当支付借款利息并无不当,因此马海欢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马海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海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珊审 判 员  李宝刚代理审判员  林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