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民初7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南宁市兄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晓峰、广西荣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兄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晓峰,广西荣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7192号申请人:南宁市兄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27号铂宫.国际21楼2101、2102、2103、2104号房。法定代表人:贺成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冰,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周晓峰,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被申请人:广西荣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1212房。法定代表人:顾任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宁市兄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晓峰、广西荣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宁市兄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周晓峰、广西荣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400000元的财产,并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宁市兄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晓峰、广西荣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4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春海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棉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