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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胡厚培与黄科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厚培,黄科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第315号申请执行人胡厚培。被执行人黄科喜。申请执行人胡厚培与被执行人黄科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该案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4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执行。2016年4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黄科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科喜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815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判决书所确定的标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黄科喜承担案件受理费931.5元及申请执行费用112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科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厚培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认为,该案理应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