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3民初3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冉从均与胡国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从均,胡国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3民初3188号原告:冉从均,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县绍庆街道河堡街***号。被告:胡国礼,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县绍庆街道阿依路**号。原告冉从均与被告胡国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冉从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冉从均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甘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