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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3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永强与吕炳权、张群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3232号申请人罗永强与被执行人吕炳权、张群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28日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永强于2016年0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6月0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2560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528元、执行费76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二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吕炳权、张群娣名下被抵押的住宅房本院另案正在评估、拍卖中。二被执行人名下除被本院另案评估、拍卖财产外现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01日向申请人发出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二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法执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323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凌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