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02民初3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勤与南阳赟之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勤,南阳赟之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3072号原告王勤,女,1959年12月27日出生,个体户,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路。委托代理人项菲菲,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南阳赟之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胡韵涛,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勤诉被告南阳赟之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现具体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9元,退回原告王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永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增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