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民终2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柳州市桂东防火门厂与广西安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安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市桂东防火门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民终209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安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南梧路318号畅春湖山庄B集23号三、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2727580854。法定代表人:廖烈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朝晖,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柳州市桂东防火门厂,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新兴工业兴福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3516234-2。法定代表人:张冬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青松,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艳兰,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西安德消防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柳州市桂东防火门厂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2民初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西安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于2016年8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西安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西安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53元(上诉人广西安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按426.5元收取,由上诉人广西安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还上诉人广西安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426.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 莉审判员 汪秋红审判员 郑肖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