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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1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吉女与韩永哲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吉,韩永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1309号申请执行人:白吉女,女,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韩永哲,男,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04民初2479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韩永哲至今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韩丹名下归白吉女、韩永哲双方共同所有的京KV12**号思域牌轿车,其车籍变更到申请执行人白吉女名下。二、申请执行人白吉女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车籍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晶华审判员  李新三审判员  李树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