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恢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董红梅与连云港轩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陶明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红梅,连云港轩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陶明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恢233号申请执行人:董红梅。被执行人:连云港轩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陶明乔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商初字第0039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董红梅与被执行人连云港轩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陶明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商初字第003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处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智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臣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