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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2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杜振宇与丁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振宇,丁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2819号原告:杜振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建立。被告:丁林明。原告杜振宇为与被告丁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丁林明归还人民币4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债清之日止);2、原告对被告丁林明的汽车拍卖、变卖,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杜振宇的委托代理人李建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林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8日,被告丁林明因资金周转需要,经丽水市创世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介绍,向原告杜振宇借款人民币47000元。同日,原告通过其朋友丁一转账给被告41180元。又向丽水市创世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支付介绍费5820元。是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承诺书各一份。被告承诺:47000元借款按月利率1.5%支付,借款期限至2016年4月7日,并以其所有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未按约归还借款,则以月利率2%计息。被告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未能履行债务。原、被告对抵押物,未履行登记手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林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杜振宇人民币4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债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杜振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6元,由被告丁林明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杜振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詹 强人民陪审员 夏 燕人民陪审员 赵静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乙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