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3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谢洪平与吕凤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洪平,吕凤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3008号原告谢洪平。委托代理人蒋红英,宜兴市官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凤芝。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绿园路2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洪平诉被告吕凤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洪平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洪平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谢洪平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洪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谢洪平负担。审判员 许道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