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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3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何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何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3679号原告:贺某某,男,196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何某某,男,36岁,汉族,农民。原告告贺某某与被告何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贺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屈红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