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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财保3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传友与申志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传友,申志强,冠县永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财保357-1号申请人王传友。被申请人申志强。被申请人冠县永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梁堂乡北寺地村。申请人王传友因与被申请人申志强、冠县永安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申志强驾驶的鲁PG****号(挂车号牌:鲁P***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申志强驾驶的鲁PG****号(挂车号牌:鲁P***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陪审员  郭建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中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