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执1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1)梁远斌与郑小强、林惠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远斌,郑小强,林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1执1587号申请执行人梁远斌,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玉环县。被执行人郑小强,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玉环县。被执行人林惠玲,女,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厦门市海沧区。申请执行人梁远斌与被执行人郑小强、林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台玉商初字第2920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17日前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086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20元、申请执行费1529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2016年5月至2016年8月间,本院至玉环县各金融机构查询,并通过浙江省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发出财产协查申请,查无可供执行的存款;2016年5月6日,本院至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被执行人郑小强名下有车牌号码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出厂日期为2007年12月17日,价值偏低),未扣押到案,无被执行人林惠玲车辆登记情况;2016年5月16日,本院至房产土地登记部门查询,查被执行人郑小强、林惠玲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玉环县玉城街道桃花岭小区的房产(产权证号:玉房权证、)一处,该房产设置了抵押(他项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他项权证号:玉房他证玉环字第0761**号,抵押金额1000000元,他项权人:蔡婉飞,他项权证号:玉房他证玉环字第0795**号,抵押金额300000元),由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3490号案拍卖处置,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可能并无剩余;2016年7月14日,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查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7月1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查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没有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可予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提供财产证据,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1执15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梁远斌发现被执行人郑小强、林惠玲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绍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曾皇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