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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执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于永军与金述君、宋明英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永军,金述君,宋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792号申请执行人于永军,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瓦房店市新联路一段**号3-3-1。被执行人金述君,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瓦房店市太阳街道办事处舒店村小赵屯****号。被执行人宋明英,女,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址同上。于永军与金述君、宋明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瓦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永军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馨执行员 张广斌执行员 高和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思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