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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5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陈奇与曹俊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奇,曹俊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5民初608号原告陈奇,男,1997年8月19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告曹俊春,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柳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奇与被告曹俊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私下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的权利,且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5元,减半收取1192.5元,由原告陈奇承担。审判员  胡四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亮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