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5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陈奇与曹俊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奇,曹俊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5民初608号原告陈奇,男,1997年8月19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告曹俊春,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柳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奇与被告曹俊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私下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的权利,且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5元,减半收取1192.5元,由原告陈奇承担。审判员 胡四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亮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