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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执字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程建鑫、郭杰与薛利军、薛建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建鑫,郭杰,薛利军,薛建军,山西融事兴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字865号申请执行人程建鑫,男,1987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晋中市。申请执行人郭杰,女,1965年2月1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执行人薛利军,男,1984年6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薛建军,男,1984年6月26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人,现住太原市小店区。被执行人山西融事兴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西沙沟村瑞光电厂以西。法定代表人高海飞。本院在执行程建鑫、郭杰与薛利军、薛建军、山西融事兴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并申请解除对山西融事兴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西沙沟村瑞光电厂以西土地证号为市国用(2015)21006**国有建设用地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山西融事兴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西沙沟村瑞光电厂以西土地证号为市国用(2015)21006**国有建设用地的查封。解除对程建鑫所有的账号为05×××78的18万元银行存款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武志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启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