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6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彭景顺、魏海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景顺,魏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43-1号申请执行人彭景顺,男,1978年11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章贡区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魏海平,男,1982年6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孔田镇。申请人彭景顺与被执行人魏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二(孔)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3500元及息,经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四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财产信息,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给申请人,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民二(孔)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陈民雄审判员 梅 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成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