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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敖峰与陈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峰,陈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4执672号申请执行人敖峰,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陈鹏,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敖峰与陈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了陈鹏所有的房屋1套,被执行人陈鹏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