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敖峰与陈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峰,陈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4执672号申请执行人敖峰,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陈鹏,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敖峰与陈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了陈鹏所有的房屋1套,被执行人陈鹏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