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XX诉崔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崔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2民初1437号原告王XX,女,汉族,住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崔XX,男,住址同上。原告王XX与被告崔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XX向我院提供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财产分割费500元退予原告王XX。审判员 刘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