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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XX诉崔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崔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2民初1437号原告王XX,女,汉族,住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崔XX,男,住址同上。原告王XX与被告崔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XX向我院提供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财产分割费500元退予原告王XX。审判员  刘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