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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1459号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开路239号。社会统一信用证号:91131001601143496M。委托诉讼代理人:XX翠,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坡。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计356元,由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尚怀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梓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