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民初3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彭飞与马俊杰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飞,马俊杰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3711号原告:彭飞,女,汉族,1973年12月28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陈晓娟、李孟春,新疆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俊杰,男,汉族,1965年11月12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原告彭飞诉被告马俊杰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任兰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