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5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孙丽娟与栾玉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娟,栾玉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5民初973号原告孙丽娟,女。被告栾玉艳,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口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广翀,男,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丽娟与被告栾玉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丽娟于2016年8月22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丽娟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丽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明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耀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