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扬州绿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绿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扬州绿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刊江区四望亭路488号2—19。法定代表人胡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民,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陈后军,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308号。负责人霍宇,行长。委托代理人范存��,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严寅,该公司职工。扬州绿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3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标的物为商业用地,无力交纳过户税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自行处置其程序权利,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3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执行长 齐晓东执行员 詹亚明执行员 李建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