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4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有金、刘邦文、高金龙、梁贵材、梁树保、孙晓加、李树青、崔喜富等与张立忠、周松、拜泉县新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孙吴县电业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金,刘邦文,高金龙,梁贵材,梁树保,孙晓加,李树青,崔喜富,张立忠,周松,拜泉县新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孙吴县电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181号申请执行人王有金,男,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邦文,男,196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高金龙,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梁贵材,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梁树保,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孙晓加,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树青,男,194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崔喜富,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1-8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赵文英,孙吴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张立忠,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安瑞,孙吴县辰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周松,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委托代理人曹磊,男,1987年1月1日出生,蒙古族。被执行人拜泉县新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文辉,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运武,职务:工人。被执行人孙吴县电业局。法定代表人居晓峰,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宋继明,职务:主任。申请执行人王有金、刘邦文、高金龙、梁贵材、梁树保、孙晓加、李树青、崔喜富等与被执行人张立忠、周松、拜泉县新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孙吴县电业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