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11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许爱国与柳普战、毋香玲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爱国,柳普战,毋香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454号申请执行人许爱国,男,汉族,1970年10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柳普战,男,汉族,1971年1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毋香玲,女,汉族,1978年11月3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许爱国诉柳普战、毋香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一初字笫00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涛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琳 搜索“”